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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2024-03-07 15: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188体育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188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院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院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院长、分管院领导、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第三章   分管院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分管院领导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对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健全分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处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