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科研积极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188体育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品种、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员及所在部门是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主体。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批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和合同文本初稿;
(二)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并完成审核流程;
(三)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署合同。
第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维护学校信誉和权益。
第三章 利益分配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帐户,由科研处根据合同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收益(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经济收益分配比例为:学校 10%,成果完成人 90%。
(二)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其所占股份不低于 20%,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分配比例为:学校 20%,成果完成人 80%。签订合同时要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