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徐婷婷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17-10-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保证学校对学生行政处分、处理行为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及在校中职阶段教育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适用。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主任,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和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时,抽取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担任临时委员,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临时委员:
(一)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的师生;
(二)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人员;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临时委员的人员。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召集人应当认真、负责、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2)主持委员会有关会议;
(3)决定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5)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6)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