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里的这些“坑”,千万别踩!
作者: 时间:2022-03-21 点击数:
眼下正值春招旺季,
而试用期是大多数求职者
必须经历的阶段。
对于下面的试用期违法用工行为,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提防。
1、先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
2021年国庆节前,一家旅行社招用了1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他们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发话:“三个月试用期,做得好才签合同。”为保住“饭碗”,这些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谁料仅仅过了两个多月,公司负责人就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们全部解聘。
评析: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行将结束时,他们就被用人单位打发了。对此,劳动者应引起警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无合法理由“炒鱿鱼”,该赔!
案例:
小李应聘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做钳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的理由是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公司有权随时决定他的去